蓝政办发〔2017〕19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林茶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5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加快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知如下:
一、确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牵头单位
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发改委、科商粮经信委、法制办、食药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牵头负责。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法制办、科商粮经信委、食药工商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具体指导推进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发改、科商粮经信委、法制办、食药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指导县直有关单位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
根据国发〔2016〕34号、湘政办发〔2016〕63号和永政办发〔2017〕15号文件,凡是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权的组织起草或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见附件)。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制定文件、出台政策措施,就由谁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开展。部门制定文件、出台政策措施的,由各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合制定文件、出台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政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要求
各乡镇场(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16〕34号、湘政办发〔2016〕63号和永政办发〔2017〕15号要求,全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分两步实施:一是对该通知下达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之前全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情况记录在案,凡是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政策或措施一律予以废止;二是对该通知下达以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必须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一律不得提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也一律不得受理。为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乡镇场(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要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负责人,承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把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
四、加强督查督办
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乡镇场(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凡是没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乡镇场(街道办)、县直相关部门,要提请监察机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进行表扬,不断推进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文件/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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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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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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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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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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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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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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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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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部门意见 |
拟稿人: 部门负责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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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意见 |
审查人: 部门负责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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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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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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